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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,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近日发布《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),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。
政策要点:
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(按季预缴)或6月份(按月预缴)企业所得税时,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。
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,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,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,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。
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定,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税务总局近日发布《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》,我们将相关内容制作成电子书,方便大家阅读学习,快收藏起来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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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又上新!《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》电子书来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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